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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消防建审验收职能纳入住建部统一管理!

时间:2019-09-07  浏览量:691

2018年4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面向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提到了以下几点:

  1、改革试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陕西省和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贵阳市、成都市为试点

  2、改革内容覆盖: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全过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所有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的审批事项。

 3、改革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2019年,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地级以上城市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2020年,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4、改革要求:构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构建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实施。

  意见稿中提到,“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的验收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由此看来,消防建审验收职能已确定正式纳入住建部门统一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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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二)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陕西省和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杭州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贵阳市、成都市。

  (三)改革内客。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改革覆盖从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全过程,覆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所有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覆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的审批事项。

  (四)工作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地级以上城市形成工程楚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2020年,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二、构建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

  (七)实施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条件。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的验收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批准或核准条件,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遇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构建完善审批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建立以“多规合一”

  “一张蓝图”为支撑、多部门协同参与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五)“一个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加快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审批管理平台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事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大问题,明晰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试点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18年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鼓励改革创新,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构建统一审批流程、精筒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国务院。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试点地区要每季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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