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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时间:2019-09-05  浏览量:744

 许多设计人员对商业网点的消防设计存在疑惑,下面是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进行的探讨。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下列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1、住宅底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2条的定义,应属于裙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范畴;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也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范畴。

  2、单独设置的商铺或设置在办公建筑、组合建筑等非住宅建筑下的商铺,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范畴。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疏散距离的计算: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如设自喷,其疏散距离为27.5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外的出口,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如疏散距离超限,就应增加安全出口,或按商店进行消防设计,应设封闭楼梯间,其安全出口数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8条的规定,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疏散距离可以算到二楼封闭楼梯间门口解决疏散距离问题,但是首层楼梯不应经过首层营业厅,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18条的规定。

  三、商业服务网点的节能设计

  1、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虽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从使用功能上考虑,节能设计可以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GB50189-2015设计。

  2、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规定,商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但是网点频繁租赁,商业功能五花八门,应从严执行,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4条的规定,网点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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