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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石化规,布置设计时究竟该用哪一个?这篇文章告诉你!

时间:2019-08-26  浏览量:69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是在化工设计中常用的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简称“建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简称“石化规”。“建规”和“石化规”在设计中合理选用至关重要。

化工设计中正确应用规范的责任重于泰山,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如何正确应用两种规范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两种规范使用一直以来有如下几种说法:一是根据规范条文的严格程度选用规范,即哪个规范严格就按哪个规范设计;二是根据设计中的介质是否属于石化企业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的就按“石化规”设计,不属于的就按“建规”设计;三是相当多的时候,设计院经常按哪个规范的不严格就用哪个规范进行设计;四是按项目所在地用哪本规范验收,就用哪个规范设计。到底如何正确使用两种规范,我们需从以下几点全面考虑。

(1)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的第十五条要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随后在国家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文中对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进行定义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因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采用“石化规”。

(2)适用范围。“建规”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103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石化规”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虽然两个规范中适用范围划定的很清楚,但是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的第十五条的要求,“石化规”的适用范围明显比规定的范围要大得多。只有对于不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根据两个规范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选用才是有效的。

(3)火灾危险性分类。“建规”与“石化规”在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共同点是都是以物质的安全特性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两大类,并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化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可燃气体分为甲、乙2类,可燃液体甲、乙、丙3类中又细分为甲A、甲B、乙A、乙B、丙A、丙B六类。这里可以明显看到“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涉及的危险物质范围类型广一些,而“石化规”涉及的危险物质范围小一些,仅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物质范围内,一般化工生产企业许多物质在“石化规”里是找不到分类标准的,毫无疑问,在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上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建规”执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石化规”执行。

(4)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是最重要的。“建规”侧重的是“消”而非“防”,基本是事故发生后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事故后果加重的措施(如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爆泄压、安全疏散、消防等),主要偏重火灾时怎么“保护建筑物”,几乎没有预防事故发生的规定。而“石化规”是综合性的防火规范,既有“消”也有“防”,既有预防事故发生的规定(即“工艺”上怎么预防火灾),也有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事故后果加重的规定。

(5)“建规”只规定了建筑物(如厂房、仓库)和构筑物(如堆场、罐区)应采取的防火措施,而对于建构筑物内的生产、储存、辅助设备设施本身及生产工艺过程应该采取什么安全措施则基本无规定。“石化规”是综合性的规范,既有对建构筑物的规定,又有对生产、储存、辅助设备设施本身及生产工艺过程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建规”仅仅是一个建筑防火规范,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许多其他防火安全问题,诸如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工艺设置、管道布置、仓库管理、清污分流、环境绿化等内容在“建规”中是没有具体要求的,但在“石化规”中却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要求,而这些内容应该或者可以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建设过程作为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

(6)在防火间距经过对比,除罐区外,其他方面的防火间距,“石化规”比“建规”要大得多(如:“石化规”甲类装置间防火间距要求30m,“建规”甲类厂房间防火间距要求12m等)。“建规”规定的一个罐区的容量较小(甲、乙类5000m3,丙类25000m3),如果要储存的物料数量超过一个罐区的规定容量,则应布置成两个罐区,两个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很大。“石化规”在一个罐区的容量方面无规定,只规定了一个罐组的容量,而多个罐组可以布置在一起构成一个罐区,这方面“石化规”在防火间距方面低于“建规”。且“石化规”对于装置储罐(中间储罐)与装置的间距要求较低。

(7)对于规模为中、大型的企业,如果生产装置是露天框架布置的,不管其是否属石化、炼油、化纤企业,也不管其是否在“石化规”4212条文解释表5、表6、表7中出现,防火间距均应执行石化规,因为建规没有规定这种露天装置之间的间距,而且对露天框架装置的安全疏散、消防等方面,建规也没有规定,只能执行“石化规”。

(8)在一个企业或项目中,防火间距必须执行同一个规范,不能这个区块执行“建规”而另一个区块执行“石化规”。规范之间是有关联的,是相互引用的,例如,防火间距执行“石化规”的企业,在涉及建筑物间(如仓库之间、办公楼等民用建筑之间、空压机房等辅助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因“石化规”无规定或指明执行相应规范,这部分防火间距就要执行“建规”了。这种情况仍然符合一个企业在防火间距方面只能执行一个规范的原则——统一执行的是“石化规”,只不过“石化规”在建筑物防火间距方面指明引用其他规范,而未列出具体数据,我们按其他规范规定的数据要求,也是遵从“石化规”的要求。但对于“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建设项目应注意,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第14条规定,至少还应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宋炯亮、张德生、李萃的论文,并适当修改。向原作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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